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5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壹仟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黑料正能量 。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黑料正能量 。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支部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依法开展消费教育、消费宣传、消费指导;对有关部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建设消费信用体系;推动及参与有关商品和服务标准制定;配合有关行业部门开展对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并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实进行调查、调解;依法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及政策的宣传教育,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意见的调查、比较试验等,并公布结果;推进跨区域(跨境)消费维权合作;承担市消费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本单位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成立党支部,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建设队伍,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要求,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讨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二)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发挥党组织的引领和监督作用。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强化政治建设,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开展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二)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举办单位工作要求,紧扣本单位职责任务,推动政治、经济和业务深度融合,党建和业务同频共振。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强化日常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四)密切联系群众,领导本单位工会等群团组织,支持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
(六)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要及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三)审核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四)指导审核本单位制定(修订)章程;
(五)考核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对本单位业务开展、章程执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及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所取得收益用于公益性事业等;
(二)对本单位的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绩效等实施监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按规定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督促加强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
(三)加强法定代表人培训,建立法定代表人任前、任中约谈制度;
(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建立法定代表人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
(五)负责督促本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六)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决策流程、运作情况的材料,监督单位合法合规运行;
(七)按规定应监管的其他事项 。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3.重大改革事项;
4.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5.重大项目安排;
6.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7.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8.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9.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10.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11.其他应当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产生方式:办党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委委员由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任期及考核:任期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考核依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及举办单位有关要求开展。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选拔任用,设主任、副主任。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责任人,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主任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主持本单位全面业务工作;
(二)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举办单位任命的行政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经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机构设置:设综合部、投诉与法务部、新闻与公共事务部、消费指导与监督部共计4个内设机构。
(二)产生程序:内设机构依据《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黑料正能量 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穗编字〔2024〕5号)设定。
(三)议事规则:各部门在本单位党支部及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各部门在部长(负责人)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对本单位提供的公益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二)监督本单位服务质量的权利;
(三)服务范围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依法维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有关规范履行相关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服务对象可通过本单位公布的联系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围绕本单位政治功能,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服务社会的原则;
(二)围绕本单位职责定位,遵循政治引领、规范管理、科学高效的原则;
(三)围绕本单位宗旨目标,遵循遵章守纪、求实存真、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对有关部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建设消费信用体系,推动及参与有关商品和服务标准制定;
(四)配合有关行业部门开展对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五)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六)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七)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八)依法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九)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及政策的宣传教育,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意见的调查、比较试验等工作,并公布结果;
(十一)推进跨区域(跨境)消费维权合作;
(十二)承担市消费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遵循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规定,强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独立核算”的原则。财务活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按权限分级审批施行。单位独立设置会计账,核算本办收支情况。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并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各岗位责任制,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遵循依法理财、真实规范、收支平衡、绩效管理、公平透明的原则。收支情况按规定全部编入年度部门预算,设置符合工作实际成效的可行指标作为预算执行的目标。年度终了统一编报财政决算报表,并对支出业务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三)单位预算和部门决算;
(四)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要求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8月30日经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办公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