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2025年9月15日正式施行,明确登记申请基本规范。
经营主体申请办理登记的,可以指派其登记联络员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登记代理人代为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登记联络员及登记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登记文书和材料规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并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登记确认。登记联络员及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登记代理人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的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应当加强对登记联络员及登记代理人的实名核验。登记联络员及登记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移动电话号码,应当为本人实名登记的电话号码。登记联络员或者登记代理人在提交登记申请时应当作出诚信声明,承诺其代理行为已得到经营主体的授权或者委托,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